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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6:12:55 GMT -5
然而,尤其重要的是要始终牢记,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,以及与一般术语相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,本身就意味着——即使没有明确的文本规定——预防和预防的义务,采取通过立法、行政和司法领域不同性质的措施来实现,因为所有国家行为者都与基本权利直接相关,因此也与各自的保护义务直接相关[3]。 此处仅举一例,此类措施既包括对侵犯基本权利(包括环境保护的权利/义务)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,也包括组织性和程序性措施、充分和有效的程序技术、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。责任等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该学说甚至强调了预防和预防风险的法治模式的概念(Der Rechtstaat der Risikovorsorge)[4],承认公民有权要求公共实体保护他们免受此类风险,股票是由于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,最重要的是,人类对技术的操纵。 当我们追随 Christian Calyess 和许多其他人之后,谈论预防和预防原则时。 我们首先谈论的是预防和预防义务,而反过来,由于环境保护位于更广泛的领域宪法结构和基本权利体系的背景,以多极关系典型的竞争、紧张甚至冲突逻辑为标志,要求在适用时遵循相称性标准,在此强调需要维持必要的——尽管很困难——在基本权利领域禁止国家过度 WhatsApp 号码 干预的所谓类别与保护措施的缺乏或不足之间取得平衡[5]。 为简单起见,考虑到此类著作的特点和目标,所做的考虑,正是在这里,我们开始更直接地解释本专栏标题的含义:布鲁马迪尼奥的悲剧以及为什么押注“恐惧法则”。 布鲁马迪尼奥的悲剧——以及前一场玛丽安娜的悲剧—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行为和/或不作为,即使责任者和责任者的细节尚未阐明,但这似乎并不能说明这一点。成为更大争议的对象。同样,无论是基于风险理论还是基于其他法律类别,都无法不适用(或至少应该如此)要求调查原因以及对事件及其后果负责的人员的法规.后果,以及他们的责任。 任何其他行为都将再次违反已经概述的国家保护义务。 当援引“恐惧法则”这一表述时,我们的做法与卡斯·桑斯坦(Cass Sunstein)在其关于预防原则的书中所做的意义相同[6],其中——这似乎是他叙述的指导线索——他主张:该原则的适用方式不能产生瘫痪效果,并且最终不能遵守合理性和相称性的参数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桑斯坦所谓的恐惧法 是旨在实施预防原则(桑斯坦将其用作全面预防)的法律,作为对抗可能影响相关环境的威胁和风险的工具。非人类生命。对未来的恐惧——至少在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是部分不确定的——以有害事件为标志,将导致——并且根据桑斯坦的说法,已经导致——创建一个组织和程序计划,而不是为更好的生活做出贡献。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提供一个更加平衡的环境,可能会通过阻止最终的进步而产生更有害的影响,尽管这些进步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对其他价值观的尊重,但合法资产和权利作为一个整体,将带来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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